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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投票表决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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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真实表达个人意见,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的工作质量,有效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免投票表决制是指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按照参加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全委会议的成员一人一票、权力平等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议提名,市委全委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其他干部,由市委常委会议投票表决。

    第三条  票决程序。

    1、提交名单。党委组织部门按照规定严格考察后,经部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调整人员职务任免建议名单,报书记办公会酝酿,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市委常委会前,由纪检机关审查把关。

    2、介绍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3、讨论酝酿。参加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全委会议成员,根据党委组织部门介绍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拟任免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但不表态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不能抢先表态,不能定调子。

    4、投票表决。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成员,根据讨论情况和自己的意愿,填写《中共白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或《中共白山市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对拟任免人选按照“同意”、“不同意”、“缓议”进行投票表决。

    5、形成决议。由列席会议的党委组织部门干部汇总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因故未参加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按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规定,形成任免决定。

    第四条  当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成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查清有关问题后再进行复议表决。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表决未通过的干部,本次会议不得再推荐其作为其他职务人选,会后经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确属适合担任拟任职务的,经书记办公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其为同一职务人选。对会上表决未通过出现职位空缺的,本次会议不得另提人选。

    第六条  凡涉及到与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免时,本人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需要履行法律程序或有关章程的,表决后的人选为推荐人选,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于20**年4月15日白山发[20**]16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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