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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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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某种原因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优胜劣汰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辞职条件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可因公辞职。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辞职:

     (一)因年龄偏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领导能力差,不适应现职工作岗位需要,工作力不从心的;

     (三)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领导作用的;

     (四)自愿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

     (五)承包、租赁、自办企业或以其它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三)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过失,尚未触犯刑律,尚不够给予撤销职务处分的。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市委组织部考察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被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章  辞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受理的党组织根据辞职条件进行审核并在领导干部辞职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受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申请后,应在二个月内对其辞职事由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市委审批。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以市委组织部文件予以批复,并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辞职的领导干部本人。对依法或按章程任免的领导干部,由有关部门依法、按章程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对应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而未提出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上报市委研究同意后,责令其辞职。对拒不执行责令辞职要求的,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和符合第六条(一)、(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而自愿辞职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具体工作岗位由市委视其情况适当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符合第六条(四)、(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而自愿辞职的,不保留原职级待遇,同时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辞去公职;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按低于原职级安排工作或按一般干部安排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后,本人还自愿辞去公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不服从组织重新安排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取消拟安排的职务,按一般干部重新分配工作;仍拒不服从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辞职纪律

    第十七条  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市委组织部审批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离职前必须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不准损坏、私自带走公共财物等。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经办的单位借款和赊欠款,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结清帐目。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线索必须核实清楚,重大问题线索应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一)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申请表

        (二)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申请表

        (三)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申请表

        (四)关于同意XXX同志辞职的批复

        (五)责令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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