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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12-12 17:52:43| http://www.wpjlr.com |工作方案|人气: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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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实完善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村)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乡低保户;
      (四)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五)精神病患者。
      三、救助标准
      (一)农牧区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低保户、精神病患者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给予代缴。
      (二)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属(一)款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救助对象属(二)款范围内的给予80%救助;救助对象属(三)款范围内的给予50%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属(四)款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超过(包括2万元)2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属(五)款范围内的低保户,一年给予8000元的住院费救助;非低保户,一年给予3000元住院费救助。
      (三)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实行门诊基本就医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00元。
      四、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的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资助救助对象花名册上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近期1寸照片1张,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2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票据原件1份;
      (4)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享受门诊就医补助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门诊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报告1份;(2)门诊就医发票原件。
3.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www.wpjlr.com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由当事人报县民政局审批;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救助资格。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当事人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4)建立档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五、下列情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六、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七、管理监督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八、组织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调整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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